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

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時,要如何辦理贈與稅申報呢?
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,其於年初已贈與兩百萬元與女兒,但現在又想贈與一筆金錢給兒子,是不是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?又該如何辦理?

該局說明:依遺產及贈與稅法24規定,贈與人在一年內贈
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(下同)220
萬元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,向主
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

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贈與人每次贈與均應依規定申報,若
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,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
人,應於辦理最近一次贈與稅申報時,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
與財產價額合併申報,並於申報書「本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」
欄內註明以前各次申報納稅情形,以便稽徵機關核定。但各次
贈與價值之合計數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者,可免申報,但
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,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者,仍應辦理申
報。又贈與現金或存款者,應檢附贈與人之存摺影本、贈與資
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及受贈人之存摺等資料。所以林小姐如贈
與兒子之金額與年初贈與女兒之金額加起來超過免稅額220
元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三十日內向其戶籍所
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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